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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 04- 01 16: 48浏览次数: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解读材料提纲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2.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5〕422号)精神。

(二)主要内容。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业主自愿”的原则,市级负责政策指导,区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有业主或相邻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持反对意见的,经社区协调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涉及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有条件增设电梯的单元,可进行电梯增设。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四)执行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及改造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需经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二、增设电梯的流程。

(一)协议签订及公示业主意见统一后,增设协议和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相关内容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

(二)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设电梯申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召集街道(社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符合增设条件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安装相关备案资料。

(三)联合审查。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有关杆、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四)施工安装。申请人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电梯安装单位按规定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

(五)验收与使用。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电梯投入使用前,申请人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六)财政奖补政策。按程序增设且经验收合格后,省、市、区政府共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原有电梯井的给予10万元/台的补助)。


信息来源: 泸州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