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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 10- 29 16: 12浏览次数:

一、制定依据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决策部署,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精神。

二、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结合泸州实际,具务实操作性和政策突破性,主要涉及研发投入、创新平台、创新成果、创新主体、创新人才等五个方面政策。

三、涉及范围

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泸州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科技创新的企业、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个人。

四、执行标准

(一)鼓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方面。对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数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较上年度增量部分最高给予10%后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二)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建设方面。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300万元建设补助,新获批的省、市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后补助支持;已建成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经综合认定后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其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揭榜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对特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研究补助政策。

(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方面。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建设补助;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新获批的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后补助支持;已建成的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经综合认定后给予2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已建成的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综合认定后给予5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

(四)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方面。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考核评价优秀的给予科技项目支持。对获得国家、省级(含成渝地区)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团队),给予后补助支持。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购买科技服务的费用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

(五)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泸转化方面。对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我市技术合同吸纳和输出的单位,同一年度技术合同吸纳或输出技术交易额累计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关联单位交易额),按合同登记技术交易额的1%(吸纳)、5‰(输出)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技术转移机构服务促成技术交易的,按其备案后正式登记认定合同的技术交易额1‰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经省级以上机构新培训认定的技术经纪人,按每人最高1万元一次性补助送培单位。

(六)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方面。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促进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成效显著的,经综合评估后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最高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给予50万元后补助支持。

(七)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联合体方面。对新引进入驻泸州的科研院所(机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成立的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

(八)科研成果奖励机制方面。建立科技奖励制度,对我市企事业单位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其科研团队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特等奖20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省级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对我市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技杰出贡献奖、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个人给予1:1的配套奖励。

(九)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机制方面。对新认定(含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首次“升规入统”的高新技术企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企业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对新备案的国家、省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后补助支持。

(十)激发引才用才活力方面。对新入选的“天府峨眉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天府青城计划”创新团队,给予科技项目支持,团队所在区县(园区)和依托单位给予相应支持。开设优秀青年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事业编制科研人员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参与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期满后自主选择去留。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市区(县)财政建立科技特派员经费补助机制,市财政每年给予每名科技特派员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建立创新创业优秀导师经费补助机制。


信息来源: 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