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服务资讯>政策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11- 27 10: 56浏览次数:


泸市府办规〔202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高质量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泸州市市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泸州市市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相关管理活动,激励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小区、家庭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激励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政策。


第四条 每年对分类成效显著的单位、小区、家庭和个人给予激励。每年激励数量由市垃圾分类办牵头,有关市级部门、各区县垃圾分类办参与,共同确定初步方案后,报市高质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实施。因工作需要,增加激励频次的,单独报市高质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市本级将市级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区县相应补助。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区县垃圾分类办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进行宣传报道和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优秀区县激励措施 


第七条 市垃圾分类办根据每年对各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评的结果进行排名,排名前三的,由市高质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表扬。在市域统筹权限下给予生活垃圾分类政策、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章 优秀单位激励措施 


第八条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和企业,推荐为“生活垃圾分类优秀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按照对应评价标准执行;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学校,按照对应评价标准执行;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街镇、社区,按照对应评价标准执行,各区县街镇获评数量不超过2个,社区获评数量不超过20%;


(四)社会组织(含人民团体)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宣传教育以及公益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或者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奖项;


(五)农贸(集贸、批发)市场、大型商超、星级酒店、饭店、宾馆、写字楼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效显著,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上述场所分类方法和设施配置按照我市相关指南执行。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优秀单位获得以下激励:


(一)发文通报表扬;


(二)颁发“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优秀单位”标识;


(三)按0.5万元/个标准补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学校)等工作经费;按1万元/个标准补助学校工作经费;按2万元/个、3万元/个标准补助街镇、社区工作经费;结合规模,按0.5万—1万元标准,补助农贸(集贸、批发)市场、大型商超、星级酒店、饭店、宾馆、写字楼等工作经费。补助的工作经费仅用于分类设施购置和宣传培训等方面;


(四)获得“生活垃圾分类优秀单位”标识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市级文明单位”等各类文明创建。 


第四章 精品小区激励措施 


第十条 各区县参照《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精品小区标准》,评选各区县生活垃圾分类优秀小区,自行确定对优秀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责任人的激励机制及奖励措施。


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责任区管理责任人为生活垃圾分类精品小区的激励对象。


第十一条 各区县从本区县生活垃圾分类优秀小区中推选“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精品小区”候选名单,报市垃圾分类办。市垃圾分类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第三方考核情况,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看,审核有关材料,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高质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进行表扬,获评数量不超过精品区域小区总数10%,重点向精品区域倾斜。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精品小区获得以下激励:


发文通报表扬;


(二)颁发“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精品小区”标识;


(三)按照1万元/入住500户的标准补助工作经费,入住不足500户的,按500户补助;入住超过500户的,按1万元/500户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补助的工作经费仅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设施采购、宣传培训等方面。 


第五章 优秀家庭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家庭,推荐为“生活垃圾分类优秀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中分类设施合理配置“两桶两袋”,熟悉相关分类知识;


(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准确分类投放垃圾年内累计不少于120天(以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督导记录、智能投放设备的投放记录、生活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或“酒城蓝芽分分队”后台正确打卡等记录作为依据);且在本社区、本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红黑榜”红榜在榜时间不低于30天(以街镇审核为依据);


(三)家庭成员中有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并且参与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现场督导、入户走访或宣传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6次(以“志愿四川”“酒城蓝芽分分队”小程序、“绿芽”小程序、属地街镇社区记录或其他图文资料为依据)。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优秀家庭获得以下激励:


(一)发文通报表扬;


(二)颁发“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优秀家庭”标识;


(三)补助设施购置等资金1000元;


(四)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泸州市文明家庭”和“泸州市绿色家庭”。 


第六章 分类达人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个人,包括督导员、物业人员、志愿者以及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其他人员,推荐为“生活垃圾分类达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属地社区审核作为依据);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


(二)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志愿四川”“酒城蓝芽分分队”小程序或街镇、社区审核作为依据);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三)环卫工作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工作表现突出,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引领示范推动作用(以环卫主管部门推荐或审核为依据);


(四)小区居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年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30小时(以志愿者管理系统记录或街镇、社区审核作为依据),且年度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累计不小于60天(以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督导记录、智能投放设备的投放记录或生活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后台正确打卡等记录作为依据);


(五)其他人员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达人获得以下激励:


(一)发文通报表扬;


(二)颁发“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达人”标识;


(三)给予非公职人员一次性补助通讯、误餐等资金600元。 


第七章 生活垃圾分类红黑榜 


第十七条  市级建立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红榜,由市垃圾分类办结合国家、省、市新闻媒体报道和国家、省、市领导点评、市民来电来访反映、日常工作掌握、第三方测评反馈等渠道,收集掌握分析各区县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亮点、特色做法,经研究分析公示后具备典型性、代表性和推广价值的,依据相关规定颁发“小红花”。各区县“小红花”数量情况在全市分类工作简报上通报。


各区县、街镇、社区、小区逐级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红黑榜”、逐级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在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红黑榜”时,注意保护居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等。


第十八条 红榜要求:


(一)小区一级生活垃圾分类红榜旨在对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小区居民进行表扬,在小区楼栋、出入口等处设立红榜公示栏,按月进行张榜公告;


(二)社区一级生活垃圾分类红榜旨在对辖区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居民小区、个体经营户、经营场所及个人进行表扬,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按季度进行张榜公告;


(三)街镇一级生活垃圾分类红榜旨在对辖区内各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阶段性成果进行公示,按季度进行张榜公告;


(四)区县一级生活垃圾分类红榜旨在对辖区内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街镇、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的阶段性成果进行公示,按季度进行张榜公告。


第十九条 黑榜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黑榜旨在对辖区内拒不开展垃圾分类、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不力或其他严重违反《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且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区县、街镇、社区、小区定期予以公示。 


第八章 激励程序 


第二十条 预申报。各区县垃圾分类办组织辖区内工作主体,向市垃圾分类办申报年内优秀主体的名额。市本级直属的学校、医院、机关单位等公共机构(场所)由对应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市垃圾分类办结合工作情况,经市高质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年内各区县(市本级)优秀主体的名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标创建。各区县根据名额确认情况,按照不低于三倍的数量要求,初步确定创建主体候选清单,将创建主体候选清单报市垃圾分类办备案。同时,各区县组织创建主体严格对照创建标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并按要求向属地街镇、社区等做好对接,落实有关工作印证记录收集整理。


第二十二条 市垃圾分类办采取第三方测评、现场抽查、走访了解等方式,对创建主体候选清单中的各主体工作开展情况随机抽查,发现严重不符合优秀要求的,将其剔除出创建候选清单,相应名额可调剂至其他区县。


第二十三条 正式申报。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小区、家庭和个人按照时间要求主动向所属街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街镇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对象推荐上报区县垃圾分类办;


(三)区县垃圾分类办负责对街镇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根据辖区名额择优确定候选激励对象;


(四)候选激励对象名单在区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七天以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区县垃圾分类办上报市垃圾分类办,由市垃圾分类办组织开展现场抽查、测评,最终确定激励对象名单。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负责对激励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垃圾分类办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检查和年度绩效考核。各区县当年激励资金绩效情况作为次年激励资金补助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市、区县垃圾分类办书面反映;市、区县垃圾分类办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市级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可以以本细则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激励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信息来源: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