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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 11- 27 10: 58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要求,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完善消防基础设施、逐步健全消防治理体系、稳固提升消防救援能力,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市火灾形势虽总体平稳,但火灾起数、亡人数仍排全省前列,呈现出“总体形势稳、总量基数大、小火亡人多”的特点,主要原因在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统筹发展和安全认识还不够深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还不够到位。结合全市火灾形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3〕2号),为进一步细化措施,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后,起草完成《泸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出台依据及意义


《细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3〕2号)等政策文件进行编制。


《细则》的出台对全面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机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火灾的准确认定、深度剖析、严肃追责,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不断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主要内容


《细则》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其中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依法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同时,明确了一般火灾事故的4种情形由市消安办提请市政府提级调查,11种情形由市消安办实行挂牌督办。


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火灾发生后3日内提出立案调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建议,报请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应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和工作监督。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细则》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六项工作职责,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组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全面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细则》要求,火灾事故调查要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党委政府和部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等方面开展调查,对火灾原因进行认定,对起火原因和火灾成因进行分析,对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分析与追究。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较大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实行挂牌督办的一般火灾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市消安办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审定同意后再批复。


有关政府、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等,应当自接到批复之日起90日内,将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送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并抄送负责跟踪督办的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特别说明


《细则》的出台纳入了省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按照泸州市九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起草制定。目前,支队已按政府规范性文件发文要求,完成了决策草案、征求公众和协会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特申请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信息来源: 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