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巩固全市经济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0月以来,省政府连续出台多轮阶段性稳增长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9号)文件精神,持续巩固拓展我市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结合泸州实际,制定《关于持续巩固全市经济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
二、主要特点
《若干政策措施》是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注重政策接续性。是对以往政策的补充和延续,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向好态势。
(二)注重政策精准性。是对现有“5+5”产业链等的优化完善,可持续激发消费潜力。
(三)注重政策可及性。对现有政策的优化调整并结合实际需求制定新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激励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大力支持消费提振
1.实施消费新场景运营激励。对2025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关于推进文旅商深度融合发展高质量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泸商〔2025〕35号)条件的消费新场景给予激励。
2.发放“惠享泸州”消费券。对2025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关于推进文旅商深度融合发展高质量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泸商〔2025〕35号)条件的首店和餐饮品牌方给予激励。
3.实施新能源乘用车购置补贴。对2025年6月26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泸州市进一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十条措施》(泸市府办规〔2025〕2号)条件的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4.实施二手车销售奖励。对2025年10月1日—2026年3月31日期间,符合《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川办规〔2025〕9号)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在省级政策基础上,按照二手车销售额的0.4%进行叠加补贴。
(二)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5.实施养老贷款奖补。对2025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期间,银行机构发放的未享受人民银行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政策工具,利率不高于同期LPR的养老产业贷款,按贷款发生额的1.5%对银行机构予以一次性奖补。单笔奖补额度不超过45万元,贷款不足一年的按实计算。
6.实施债券发行奖补。对2025年2月20日—202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泸州市财金互动政策十二条措施》(泸市财规〔2025〕1号)条件的企业给予激励。
(三)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7.实施工业项目竣工达产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2026年3月31日期间,竣工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1000万元—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激励。
8.加大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对2025年10月1日—2026年3月31日期间,竣工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激励。
9.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规模10亿元—30亿元,且2025年1—12月和2026年1—3月生产规模均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不含)、25%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激励;对2025年生产规模30亿元—50亿元,且2025年1—12月和2026年1—3月生产规模均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不含)、25%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激励。
10.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2026年3月31日期间,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1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10亿元—1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激励。
11.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规模分别达到2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2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0.2亿元以上的餐饮企业,0.2亿元以上的住宿企业,且2025年10月1日—12月31日和2026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经营规模均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激励。
12.实施规上服务业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升规标准2000万元、经营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升规标准1000万元、经营规模达到0.5亿元以上,升规标准500万元、经营规模达到0.25亿元以上,且2025年四季度和2026年一季度经营规模均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6万元激励。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3.实施“转企升规”激励。对2025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支持企业“升规提质”十条政策措施》(泸市发改综合规〔2024〕489号)条件的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单位)、服务业企业(单位)、建筑业企业“升规提质”给予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