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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直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 04- 24 09: 08浏览次数:

泸市府办函〔2026〕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厘清我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明确市直部门职责分工,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强化协同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明确省直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川办函〔2025〕5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市直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清单,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总体原则

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遵循“依法行政、分工负责、协同监管”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能源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建设项目)、市林业竹业局等市直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级房屋建筑、市政(含城市轨道工程)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原则上由该项目主体部分所属行业的行政监督部门牵头实施监督。建设内容涉及新增行业领域尚未作出分工的,原则上应按照工程分类,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新增行业领域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经市直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审定;未能协商一致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三、其他事项

市直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和规范,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积极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招标投标数字化、智慧化进程。要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效衔接,提升工程建设全过程一体化监管能力,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要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的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依法严厉打击串通投标、挂靠、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直部门要同步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并对外公示,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相应完善本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增行业领域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报市政府审定后,市直有关部门对应同步调整。


附件:市直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清单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6日                          


       

泸市府办函〔2026〕13号附件.pdf


信息来源: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